馬來西亞稱印度未提出新的扎基爾・奈克引渡請求,重申拒絕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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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aysia Says No New Indian Extradition Request for Zakir Naik, Maintains Refusal

2018年提出的請求與2020年的上訴仍是關鍵

內政部長賽夫丁・納蘇申・依斯邁在書面國會答覆中表示,馬來西亞未收到印度就伊斯蘭傳教士扎基爾・奈克提出的任何新正式引渡請求,也未承諾將他交給印度。政府仍維持拒絕引渡的決定,理由是2010年與印度簽署的引渡條約第6條,以及馬來西亞《1992年引渡法令》。

目錄
  1. 2018年提出的請求與2020年的上訴仍是關鍵
  2. 馬來西亞表示法律允許採取的做法
  3. 爭端如何發展
  4. 印度持續追查此案
  5. 馬來西亞前幾屆政府拒絕引渡的原因
  6. 安華兼顧證據與對印度的關係
  7. 政治壓力與奈克本人的立場
  8. 重點

賽夫丁列出兩項有日期的往來文件:印度的正式請求於2018年1月19日送達;印度則於2020年5月29日送交外交照會,要求馬來西亞重新考慮拒絕引渡的決定。答覆將後一份照會視為要求重新檢視既有決定的上訴,同時指出並未收到新的引渡申請。

奈克是印度公民,2015年取得馬來西亞永久居留身分。印度當局因他涉嫌洗錢及煽動仇恨言論等罪名而通緝他。他否認相關指控。引渡是指一國將某人交給另一國,以接受刑事訴訟或服刑的法律程序。

賽夫丁是在回答國民聯盟彭加蘭芝巴區國會議員阿末馬祖克・沙里的提問。阿末馬祖克詢問最近一次引渡請求何時送達、印度提交的文件與證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及馬來西亞是否承諾交出奈克。

內政部長說明政府立場:

政府已決定不將扎基爾引渡至印度。我們沒有承諾引渡他。

這項聲明攸關奈克在馬來西亞的處境,也關乎一場延續數屆馬來西亞政府的外交爭端。聲明同時回應國內政治上的疑慮:與印度的私下討論是否已促成將他送回印度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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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表示法律允許採取的做法

內政部援引2010年《馬來西亞與印度引渡條約》第6條,以及《1992年引渡法令》,作為拒絕引渡的法律依據。條約訂出兩國處理引渡事宜的共同框架,馬來西亞法律則規範在馬來西亞境內進行的程序。

這項馬來西亞-印度引渡條約於2010年1月20日在新德里簽署。標題為「移交限制」的第6條規定:

1. 如被請求國認定符合下列情形,不得移交逃犯:
(a) 該人遭指控或定罪的罪行屬於政治性質的罪行;或
(b) 依請求國法律,針對其請求引渡所涉罪行提起的訴訟已逾追訴時效。

2. 就本條約而言,下列罪行不視為政治性質的罪行:
(a) 謀殺或其他蓄意侵害締約國元首或政府首長,或其直系親屬的犯罪;
(b) 依多邊/國際條約,締約國有義務引渡被請求者,或將案件提交主管機關決定是否起訴的罪行;或
(c) 試圖犯下、教唆或共謀犯下上述任何罪行。

3. 被請求國的行政機關得拒絕引渡:
(a) 軍法所定、但不屬一般刑事法律所定的罪行;或
(b) 如有下列情形:
(i) 案情輕微;或
(ii) 引渡申請並非出於善意或司法公正考量,或基於政治理由或其他理由提出,以致考量所有情況後,將該人移交請求國有失公允或具有壓迫性。

因此,依該條約,政治性質的罪行不得引渡,但條文列明的例外情形除外;若依請求國法律已逾追訴時效,也不得引渡。條約並允許在非一般刑事罪行的軍法案件中拒絕引渡;若考量個案情況後,移交將有失公允或具有壓迫性,也可拒絕,包括案情輕微、請求並非出於善意或司法公正考量,或是基於政治理由提出的情形。

內政部援引這些規範,將此決定說明為馬來西亞依引渡框架行使法律權利。其說明著重於政府拒絕請求的權限,並未詳細公開評估針對奈克的指控。

阿末馬祖克也詢問印度提交的文件與證據是否符合條約及法令規定。答覆未直接回答這項問題,也未指出馬來西亞具體援引第6條中的哪些理由。讀者因此得知政府的決定及其所述法律依據,卻看不到官方如何評估印度提交資料的各個部分。

爭端如何發展

奈克案可追溯至印度於2016年展開的調查。同年,印度也宣布他創立的伊斯蘭研究基金會為非法組織。奈克於2016年離開印度,之後持續否認對他的指控。

以下按日期列出印度刑事訴訟與馬來西亞外交決策各自的發展脈絡:

  • 2010年:馬來西亞與印度簽署引渡條約。
  • 2015年:奈克取得馬來西亞永久居留身分。
  • 2016年:印度當局對奈克立案,印度並宣布其伊斯蘭研究基金會為非法組織。
  • 2018年1月19日:馬來西亞收到印度的正式引渡請求。
  • 2019年6月:印度法院命令奈克出庭,印度外交部則表示將繼續尋求引渡。
  • 2019年6月28日:馬來西亞外交部長賽夫丁・阿都拉表示,政府維持原有決定。
  • 2020年5月29日:馬來西亞收到印度要求重新考慮的外交照會。

正式請求與外交照會送達時間相隔超過兩年。最新的國會答覆將這些早先的發展與政府現行立場連結起來:拒絕引渡的決定維持不變,也未收到新的正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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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持續追查此案

印度外交部於2019年6月表示,政府已正式要求引渡奈克,並將繼續與馬來西亞交涉此事。印度法院也在當月命令奈克出庭。

奈克未就洗錢案出庭後,印度執法局取得對他的逮捕令。當時的訴訟涉及相當於1億1,300萬令吉的資金。奈克否認有不法行為。

馬來西亞拒絕引渡,意味印度尚未透過內政部所述的引渡請求將奈克帶回。對印度當局而言,實際上的核心問題仍是讓他出庭受審;對馬來西亞而言,則是是否依據本國法律與雙邊條約移交一名永久居民。

印度於2020年5月送交的照會顯示,原先遭拒後,外交交涉仍在持續。外交照會是政府間正式的書面溝通。此案中,照會旨在要求馬來西亞重新考慮,而非提出阿末馬祖克所詢問的新引渡請求。

馬來西亞前幾屆政府拒絕引渡的原因

前首相馬哈迪・莫哈末於2018年為奈克繼續留在馬來西亞辯護,表示只要他不在國內惹事,就可以留下。2019年,馬哈迪主張,如果奈克在印度無法獲得公正對待,馬來西亞可以拒絕引渡。

馬哈迪將此爭端與馬來西亞試圖從澳洲接回西魯阿茲哈爾・烏馬爾一事相提並論;當時對死刑的疑慮影響了引渡問題。他的比較在國內外都引發批評。

時任外交部長賽夫丁・阿都拉與現任內政部長賽夫丁・納蘇申・依斯邁是不同人。他於2019年6月28日確認,馬來西亞的立場未變:

目前沒有新的決定。我們維持原有決定。

早前的說法有助理解最新答覆所呈現的立場延續性。馬來西亞拒絕引渡的決定早於安華・依布拉欣出任首相,而奈克在印度可能受到的對待,多年來一直是政治說明中的考量。內政部目前的答覆則以條約與馬來西亞法律作為正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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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華兼顧證據與對印度的關係

首相安華・依布拉欣曾在馬來西亞與印度的整體關係脈絡下談及此案。在9月12日的一場訪問中,他證實,曾在新德里與印度代表私下討論奈克的引渡問題。他表示,必須同時考量法律原則及兩國關係。

更早前,安華在印度世界事務委員會(Indian Council of World Affairs)出席活動時表示,如果印度提出足以將奈克與極端主義連結的證據,馬來西亞可能會考慮引渡。他也表示,馬來西亞願意檢視證據,且此案不應阻礙雙邊關係進一步發展。

安華表示,在與上述較早活動相關的星期二會談中,印度並未提出此事,但總理納倫德拉・莫迪先前曾提起。安華後來證實的私下討論,則涉及之後的一次外交往來。

這些說法顯示,安華一方面願意檢視證據,另一方面也努力避免爭端主導兩國關係。賽夫丁的國會答覆則說明現政府對是否移交奈克的立場:馬來西亞未承諾引渡他,並維持拒絕引渡的決定。

政治壓力與奈克本人的立場

安華承認與印度討論後,伊斯蘭黨(PAS)要求政府澄清。該黨秘書長達基尤丁・哈山質疑,馬來西亞是否曾就奈克可能被送回一事作出任何政治承諾。

達基尤丁警告,奈克可能成為:

政治受害者或外交讓步的對象

他擔心,為了展現與印度的友好關係,可能會犧牲法律程序。內政部表示未作出任何承諾,直接回應了伊斯蘭黨提出的核心問題,但政府如何評估印度證據的法律依據仍未說明。

奈克也將自己是否願意回國,與印度的政治領導層連結。在10月21日刊出的談話中,他表示,只有在莫迪領導的印度人民黨不再執政後才會回國,並指稱在該黨政府之下,他無法獲得公平審判。

目前,具體立場沒有改變:奈克仍留在馬來西亞,印度持續尋求將他帶回,馬來西亞則拒絕引渡。國會答覆未公布新的聽證會、期限或重新考慮決定的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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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 馬來西亞表示,未收到印度就扎基爾・奈克提出的新正式引渡請求。
  • 印度於2018年1月19日提出正式請求,並於2020年5月29日送交要求重新考慮的外交照會。
  • 內政部表示,馬來西亞未承諾引渡奈克。
  • 馬來西亞援引2010年引渡條約第6條及《1992年引渡法令》作為法律依據。
  • 國會答覆未直接說明印度的證據是否符合條約及法令規定。
  • 奈克否認相關指控,政府也未宣布重新作出決定的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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