霾害法案鎖定企業財務與境外火災
新加坡提議將造成跨境霾害的主要違法行為最高罰款,從 200 萬新元提高至 2,000 萬新元,同時賦予當局權力限制與指定企業的商業往來,並在境外火災煙霧抵達新加坡前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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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與環境部長傅海燕於 2026 年 11 月 4 日在國會說明《跨境霾害污染法》(THPA)修正提案。修法是在 9 月至 10 月霾害事件後提出;該事件被形容為新加坡自 2015 年以來最嚴重的一次,目前仍在調查中。
主要違法行為的每日最高罰款將從 10 萬新元提高至 100 萬新元。因此,每日罰款上限與總額上限都將提高十倍。法院也可加處反映違法所得或因違法而避免損失的罰款。
提案不只提高罰款,還將讓國家環境局(NEA)更有權取得企業資訊,增設民事法院途徑,並可限制與指定實體相關的採購、供應及財務支援。
傅海燕表示,當局需要更完善的方式取得並查證資訊、追查複雜的企業關係,並施加有實質影響的後果,即使刑事起訴不易進行時也能如此。她也指出,當局有必要採取預防措施:
我們也需要能更早介入,在霾害污染抵達新加坡之前採取行動。
對居民而言,最直接的顧慮是暴露於空氣污染。10 月空氣品質達到非常不健康的程度,兒童、年長者、孕婦,以及患有慢性心臟或肺部疾病的人,面臨的風險尤其高。這項修法提案旨在處理造成民眾暴露於污染之下的商業決策與燃燒行為。
從 10 月通知到 11 月辯論
國會辯論前,NEA 已開始運用現有的資訊蒐集權力。10 月 23 日,NEA 根據《跨境霾害污染法》第 10 條向 10 家在新加坡設立的公司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提供其與印尼企業的關聯資訊;這些企業可能助長霾害。
五天後,副總理顏金勇、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和傅海燕與企業高層代表會面。政府著手強化調查權力之際,政治領袖、執法官員與企業主管齊聚一堂。
- 2026 年 9 月至 10 月:新加坡遭遇 2015 年以來最嚴重的霾害事件。
- 10 月 23 日:NEA 向 10 家公司發出第 10 條通知,政府並宣布計畫成立專責調查小組。
- 10 月 28 日:部長與企業代表會面,說明政府對合作的期待。
- 11 月 3 日:國會會期開始,工人黨議員何廷儒提出動議,探討新加坡在區域潔淨空氣議題上的角色。
- 11 月 4 日:傅海燕說明《跨境霾害污染法》修正提案,議員就其適用範圍與罰則展開辯論。
這些措施以修法提案形式提出。政府尚未說明法案生效日期,霾害責任歸屬的調查仍在進行。
加重罰則的適用方式
提議中的 2,000 萬新元罰款上限,適用於造成或助長霾害的主要違法行為。修法也將擴大法律適用範圍,涵蓋助長境外土地或森林火災的行為,前提是該火災對新加坡構成霾害污染風險。
傅海燕表示,提高罰款時已考量企業規模:
這項調升是參考現行法規,以及相關企業的財務規模後審慎訂定的。
法院還將取得另一項處罰工具:依違法行為帶來的財務利益裁定罰款。違法所得是透過該行為賺取的金額;避免損失則是違法者因此免於承擔的成本。將罰款與這些金額連結,能讓法院在處以主要罰款之外,也處理違法行為帶來的經濟利益。
其他罰則也將按比例提高。辯論期間,何廷儒提到,未遵守預防措施通知的實體,每日最高罰款擬定為 50 萬新元。這類通知要求接獲通知者採取行動,以防止或降低污染風險。
刑事起訴之外的民事途徑
NEA 也可在取得檢察總長同意後,透過民事法院程序求處最高 1,000 萬新元罰款,作為刑事起訴以外的替代途徑。
傅海燕表示,民事架構能讓該局更靈活地處理違規情況,以及試圖規避新加坡刑事管轄權的實體。同一案件不得同時對一個實體處以民事與刑事罰則。
這項區別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兩種途徑讓當局能以不同方式向法院提起案件。依照提案,NEA 仍須透過法院程序追討民事罰款,並取得檢察總長同意才能採用此途徑。
限制可能涵蓋買方、供應商與貸款機構
政府也提議賦予當局指定違規實體並限制與其商業往來的權力。限制範圍可能涵蓋商品與服務的供應或採購、貸款及其他形式的財務支援。
違反限制的實體或個人,每次違規最高可被罰款 100 萬新元,並可按違規持續的每一天加罰最高 10 萬新元。因此,持續與指定實體進行禁止交易的企業也可能面臨處罰。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將決定並管理涉及金融機構所提供服務的相關命令。若限制涉及銀行業或其他受監管的金融服務,金融監管機關將直接參與。
傅海燕說明,相關禁令旨在涵蓋透過複雜企業架構進行的交易:
同時,禁令也確保其他人不得與這類指定實體交易,包括透過複雜的商業安排或企業架構進行往來。
對買方或貸款機構而言,實務上的工作是查明交易背後涉及哪些對象。合約可能由一家企業簽署,但其營運、所有權或融資卻與另一家企業相連。擬議中的限制正是為了涵蓋這些關聯。
供應鏈將面臨新義務
大型林業與農業企業也可能收到通知,要求確保其供應鏈與商業安排排除指定實體。政府表示,逐一查明所有涉及燃燒的企業,或供應鏈中的每一項關聯,可能並不切實際。
供應鏈是將產品送上市場所涉及的生產商、承包商、供應商與買方網絡。要求相關企業檢視這些網絡,等於將部分查核責任交由掌握自身合約與商業關係的企業承擔。
未遵守通知且無合理辯解,將構成違法。NEA 也將獲得權力,公布未遵守通知或指示的實體名單,以及被要求委任評估人的實體名單。
傅海燕說明企業接獲這些義務後應達到的標準:
我們的目標不是要求企業作出不可能的保證,確保風險永遠不會發生,而是確保企業不會對不負責任的林業與農業作為視而不見。
這套綜合措施將使查核供應商、承包商與商業夥伴成為遵守霾害法規的一環。企業須針對相關關聯採取行動,而不能只看簽署合約的企業名稱。
獨立評估人將調查企業關聯
環境保護署署長可要求疑似與新加坡霾害污染有關的實體,自費委任獨立評估人。擬議架構將讓評估人得以查閱相關企業資訊、場所、營運情況與供應鏈。
政府計畫成立由法律、審計及調查公司組成的專責小組,並由 Davinder Singh Chambers 協調。評估人將檢視企業關係與營運情況,再向 NEA 提交評估報告。調查也可能由專家協助分析衛星影像與火點資料。
10 月會議的與會企業代表來自 Bumitama Agri、First Resources、Golden Agri-Resources、Indofood Agri Resources、Kencana Agri、TSH Resources、Wilmar International 和 Sinar Mas Group,以及兩家 Asia Pulp & Paper 旗下實體。Golden Agri-Resources 董事長兼執行長 Franky Oesman Widjaja 代表該公司與兩家 Asia Pulp & Paper 旗下實體出席。
其他與會代表包括 Bumitama 的 Lim Gunawan Hariyanto、First Resources 的 Ciliandra Fangiono、Indofood Agri 的 Mark Julian Wakeford、Kencana Agri 的 Albert Maknawi、TSH 的 Kelvin Tan Aik Pen、Wilmar 的 Kuok Khoon Hong,以及 Sinar Mas 資深顧問 Bernard Tan。
尚穆根表示,企業已表明願意合作。他以內政危機部長委員會主席身分指出,現行第 10 條通知要求企業完整、準確且及時地回覆。根據會議所述的現行條文,公司代表若不遵守規定,可被處以最高 5,000 新元罰款、最高一個月監禁,或兩者併罰。
在煙霧抵達前採取行動
NEA 將評估境外火災是否對新加坡構成風險,考量因素包括火災距離新加坡多遠、燃燒時間與範圍,以及當時的風向和氣象條件。
這些因素將地面火災與煙霧可能飄抵新加坡的風險連結起來。火災地點本身只能呈現部分情況;判斷是否需要採取預防措施時,燃燒範圍與風向也很重要。
擬議的修法擴大當局權力,使其能在境外風險逐漸形成時採取行動,而不必等到霾害抵達新加坡。這項措施與評估人架構結合後,將能把火災資訊與相關企業、承包商及供應鏈的資訊連結起來。
議員質疑資訊提供罰則,呼籲採取區域行動
工人黨盛港區議員何廷儒質疑,個人未提供所要求資訊,擬議中的一次性 5 萬新元罰款是否足夠。她建議對故意隱匿資訊者處以 20 萬新元罰款,並指出 10 家企業中有數家公司的主管年薪超過 100 萬新元。
何廷儒如此形容擬議中的 5 萬新元罰款:
5 萬新元罰款不過是輕輕敲打手腕。
傅海燕回應,資訊提供義務可能適用於任何人,包括與燃燒事件無關的第三方,因此其違法責任可能較輕。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則會面臨更高罰則,包括特定董事與主管未遵守評估人指示時,最高可被罰款 2,000 萬新元。
何廷儒也呼籲,趁新加坡於 2027 年擔任東協輪值主席國期間,加強資訊分享。她質疑近期在印尼成立的東協跨境霾害污染控制協調中心有何法律權限,並呼籲共享資料、提供資金支援及協助農民。
她也以《歐洲遠距跨境空氣污染公約》作為論據中的一項比較。何廷儒援引懸浮微粒與硫排放量減少 30% 至 80% 的例子,呼籲鄰國合作並共享監測資訊。
銀行也是討論焦點。她呼籲檢視整個企業集團,包括承包商與分包商,並促請銀行公布彙總資訊,說明已檢視多少家與霾害有關的客戶,以及採取了哪些後續行動。
她指出,星展銀行、大華銀行與華僑銀行的永續貸款架構,可用來查核借款企業是否有管控火災風險。她提出的建議將把新法律權力與金融查核及區域合作連結起來;政府法案則聚焦於調查、罰則、預防措施與商業往來限制。
重點整理
- 主要霾害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擬提高十倍,從 200 萬新元增至 2,000 萬新元。
- 取得檢察總長同意後,NEA 可求處最高 1,000 萬新元民事罰款,作為刑事處罰以外的替代途徑;同一案件不會同時適用兩種罰則。
- 指定實體可能面臨涉及商品、服務、貸款及其他財務支援的限制。
- 企業可能被要求委任獨立評估人,並檢視供應鏈中的各項關聯。
- 當局將能在煙霧抵達新加坡前,對構成霾害風險的境外火災採取行動。
- 針對 2026 年 9 月至 10 月霾害事件的調查仍在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