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辯論聚焦委員會權限
泰國眾議院預定於2026年11月11日審議議事規則修正案,內容包括要求總理人選在投票前向議院闡述願景,以及訂定國會委員會的新投票規定。提案也將允許眾議院增設或裁撤現有的35個常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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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自豪黨不分區眾議員尼空.占農(Nikorn Chamnong)於10月21日將草案提交眾議院議長,並獲48名眾議員連署支持。提案旨在提升國會運作效率、因應科技變化,並使議事程序符合憲法規定。
政治爭議最激烈之處,在於誰能主導委員會調查。草案規定,委員會須先作成決議,才能要求提供文件或證人出席、進行會議直播、將事項列入審議,或舉行記者會。反對派領袖認為,這些投票規定可能讓執政多數更能掌控對自身施政的監督。
另一項有關委員會運作指引的爭議,於11月4日升高。眾議院法律事務、司法與人權委員會以8票對0票決議暫不接受該指引,並同意邀請眾議院議長索蓬.薩蘭(Sophon Saram)於下次會議說明。
議事規則修正案與備受爭議的運作指引是兩項不同措施,但都涉及委員會權限。11月11日審議結果,以及索蓬出席法律事務委員會說明的日期,目前均未公布。對眾議員而言,眼前的角力在於由哪些程序決定調查能否啟動、可詢問哪些人,以及公眾能看到多少資訊。
總理投票程序如何進行
泰自豪黨的草案將增訂一章,明定眾議院批准總理任命人選的程序。每名眾議員可從各政黨提交的名單中,提名一名符合資格的人選。
提名人選的政黨須至少擁有全體在任眾議員的5%。此外,提名案還須獲至少十分之一在任眾議員公開連署支持。這是兩項不同的門檻:一項關乎候選人所屬政黨的規模,另一項則關乎支持將該人選提交眾議院的議員人數。
若在任眾議員有500人,政黨至少須有25席,提名案也至少須獲50人連署。實際數字則取決於程序進行時的在任眾議員人數。
投票前,被提名人須在議長規定的時限內向議院闡述願景。若被提名人並非眾議員,議長可准許其進入議場發表。
投票將採公開方式。通過門檻為全體在任眾議員過半數,而非僅超過投票者半數。因此,若在任眾議員有500人,候選人至少須取得251票。若無人達到門檻,將於下次會議重新提名並審議。
對公眾而言,提案要求候選人發表政見,讓外界有機會在眾議員作出決定前了解其優先事項。提名案的公開連署與最終投票,也將顯示哪些眾議員在各階段支持該人選。
委員會領導人選可能改變
提案將調整常設委員會的數量,以及委員會領導人的遴選方式。常設委員會是眾議院持續運作、負責審查特定政府業務領域的組織。現行規則訂為35個,草案則允許眾議院視情況增減。
委員會主席與副主席若只有一人獲提名,即宣布當選;若有多人獲提名,委員會成員將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得票最高者。候選人可以闡述政見,但不會就其發言進行辯論。
若最高票數出現平手,將進行第二輪投票。若第二輪仍平手,則以抽籤決定勝出者。
政治上的疑慮,在於委員會主席職位的分配方式,可能從依各政黨在眾議院的席次比例分配,轉為透過委員會內部投票選出。民主黨黨魁阿披實.威猜耶奇瓦(Abhisit Vejjajiva)表示,這項變更將讓多數票決定原本依國會政黨實力分配的職位。
不記名投票不會公開個別選擇,與提案所定總理人選公開投票的方式不同。委員會投票由得票最高者勝出,因此其遴選規則也不同於總理人選須獲全體在任眾議員過半數支持的規定。
傳喚證人須經集體表決同意
委員會若要索取文件或證詞,須先取得至少半數在任委員同意。請求須以書面提出,草案也允許以電子簽名辦理。10月提交的提案規定,由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簽署。
涉及政府官員的請求,也須經行政部門處理。委員會主席將通知總理或主管該官員所屬機關的部長,並由該名官員的主管指示其提供所要求的資料。
對推動調查的委員會主席而言,實際改變是發出請求前須先取得委員會內部支持。至於受邀出席的官員,其主管部長也將納入程序。
草案也規定,委員會須取得至少半數委員支持,才能決定審議事項或舉行委員會記者會。提案所稱目標是提升透明度,並防止委員會權限遭到恣意運用。反對派的疑慮則在於,當執政黨支持者席次足以掌控決議時,這些規定將如何運作。
因此,核心分歧在於權力應由誰掌握。泰自豪黨的提案將更多決定交由委員會集體作成。反對派領袖則表示,即使政府委員反對調查,負責監督的委員會主席仍應有空間採取行動。
公開會議不代表自動直播
依草案,委員會會議原則上仍將公開。若總理、部長或超過半數的在任委員提出要求,會議則改為秘密舉行。
秘密會議僅限與議事相關且獲委員會主席許可的人士出席。這項規定明確增訂了旁聽機密議事的條件。
會議直播須另行決議,並獲超過半數的在任委員支持。因此,公開會議與直播適用不同程序:會議即使對外開放,也不代表已取得直播所需的同意。
提案也訂定一項程序,讓受到直播發言影響的人士得以申請刊登說明。委員會以外人士若認為直播內容有損其名譽,可在三個月內向委員會主席提出申請。總理、部長及委員會成員不適用此規定。
這些規則將影響議事旁聽管道,以及會後如何處理申訴。遠端收看委員會議事的觀眾,須視委員是否同意直播;受到發言影響且符合資格的人士,則可在指定期限內申請刊登回應。
反對派領袖質疑改革方向
反對派領袖納塔蓬.倫潘亞武(Natthaphong Ruengpanyawut)於11月4日與民主黨黨魁阿披實、泰團結力量黨黨魁瓦薩瓦.蓬蓬斯里(Wasawat Puangpornsri),以及人民黨和民主黨的委員會主席共同出席記者會。他們反對其所稱妨礙國會監督的措施。
阿披實將修正案與一份列明委員會運作指引的通函相提並論。他表示,議長先前曾召集全部35個委員會的主席,並要求法律部門擬定指引。他呼籲索蓬再次召集各委員會主席,重新檢視程序應如何運作。
身為民主黨黨魁及前反對派領袖的阿披實主張,主席可就擬列入議程的事項徵詢委員意見,並允許提出異議,不必每次都進行正式表決。談到這一點時,他表示:
不需要作成決議。
他提出的替代方案將保留委員會內部討論,同時讓主席在議程安排上有更大的裁量空間。他也警告,修改規則可能導致委員會遭到裁撤,使立法監督更難落實。
納塔蓬表示,對35個委員會的限制可能使委員會淪為只會背書政府措施的機構。這些說法呈現了反對派對提案的質疑;泰自豪黨則表示,提案旨在提升國會效率並更新議事程序。
8比0表決使指引爭議升高
人民黨眾議員、黨副主席兼法律事務、司法與人權委員會主席朗西曼.羅姆(Rangsiman Rome)於11月4日表示,委員會運作指引的法律效力仍有爭議。
他所主持的委員會以8票對0票決議,現階段不接受該指引。委員也同意邀請兼任國會議長及眾議院議長的索蓬,於下次委員會會議說明。
參與表決者一致通過,讓這場爭議有了具體的國會程序進展。委員會不只停留在公開批評,也已要求負責領導眾議院的官員作出說明。
以下幾個日期呈現了爭議的發展:
- 2026年10月21日:尼空在48名眾議員支持下,提交眾議院議事規則修正案。
- 2026年11月4日:反對派領袖公開質疑委員會限制措施的方向;法律事務委員會則以8票對0票決議暫不接受運作指引。
- 2026年11月11日:眾議院預定審議泰自豪黨提出的修正案。
部長原則上須親自答詢
草案規定,受到國會質詢的總理或部長須親自出席並回答。若因不可避免的情況無法出席,該官員可申請延期,或指派另一名部長代為答詢。
書面申請須於會議當日或之前送達眾議院議長。依相關程序,也可透過眾議院資訊科技系統提交。
草案文字將刪除現行規定中,要求延後答詢的部長註明何時返場答覆的條文。因此,親自出席的要求將與延期答詢時間更具彈性的安排並行。
一般國會質詢及另行排定的質詢,都可事先透過電子系統提交。須在議場答覆的質詢,提問與答覆程序須在20分鐘內完成。
提案人離任後法案仍保留議程資格
修正案也處理提案法案的眾議員失去議員資格後如何處理。若其離任導致提案人數低於憲法規定門檻,但法案已由議長列入議程,該法案仍維持有效。
這項規定將保障法案通過該程序階段後,仍能留在國會審議流程中。即使提案議員離任、提案人數因此減少,眾議員也不必因此重新提案。
法案修正案須在眾議院通過原則後七個工作天內提出。通過原則是指眾議員同意法案進入更深入審查的階段,之後才會確定詳細條文。
審查法案的委員會最多可任命兩名助理秘書。若任命兩人,至少一人須為立法法律師。若兩個職位均有人選,委員會支援團隊便須納入法律起草專業。
電子提交、電子簽名、法案延續審議及法律支援,使這套修正案的範圍不限於委員會爭議。11月11日的審議將把這些行政程序變更,與爭議更大的調查規則及政治主導權問題一併提交眾議員審議。
重點整理
- 眾議院預定於2026年11月11日審議泰自豪黨提出的議事規則修正案。
- 總理人選須在公開投票前闡述願景,並取得超過半數在任眾議員支持。
- 眾議院可調整常設委員會數量;目前數量固定為35個。
- 委員會索取文件與證詞、決定議程、舉行記者會及進行直播,都將適用明定的投票門檻。
- 反對派領袖警告,這些變更可能削弱他們監督政府的能力。
- 法律事務委員會以8票對0票決議暫不接受相關運作指引,並邀請議長索蓬.薩蘭說明。
- 草案也涉及部長答詢、電子程序,以及提案人離開眾議院後對法案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