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罰款、提早介入,並透過商業關係施壓
新加坡國會於2026年11月4日一致通過《跨境霾害污染法》修正案,將主要罪行的最高刑事罰款從200萬新元提高至2,000萬新元,並賦予當局新的管道,限制與霾害相關實體的商業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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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緣於9月4日至10月25日的一波霾害;期間新加坡有33天空氣品質達不健康等級,另有5天達非常不健康等級。當局將能在煙霧抵達新加坡前針對風險採取行動,要求企業接受獨立評估,並在證據符合民事舉證標準、而非較高的刑事舉證標準時,循民事途徑裁罰。
國會在約6小時的辯論後通過法案,共有24名國會議員參與:人民行動黨14人、工人黨7人,以及官委議員3人。總統簽署的緊急證書,讓法案得以在同一場會議中完成三讀。
永續發展與環境部長傅海燕表示,政府需要更充分掌握火災、土地管理及企業關係等資訊。修正案旨在將管制範圍從經營燃燒地塊的公司,擴大至相關商業夥伴、關係企業及資金提供者。
新加坡面臨的核心挑戰,仍是蒐集海外行為的證據。2015年向企業發出通知後展開的4項調查至今仍未結案;傅海燕表示,其中3家公司也出現在目前的霾害調查中。新的做法結合司法程序與經濟施壓,讓當局在難以循傳統方式起訴時,仍有多種途徑可以採取行動。
新罰則代表什麼
每日最高刑事罰款從10萬新元提高至100萬新元,總額上限則從200萬新元增至2,000萬新元,兩項上限都提高至原來的10倍。法院將依個案情況裁定實際罰則。
修正案也允許法院加處額外罰款,金額可反映企業因犯罪取得的獲利或避免的損失。此舉是為了處理企業可能因不負責任地清理土地,或因省下防火費用而獲得的財務利益。
新增的民事執法途徑,最高罰款為1,000萬新元。經總檢察署同意後,國家環境局(NEA)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一案件不得同時對某實體處以民事及刑事罰款。
刑事案件須以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證明犯罪。民事案件則採優勢證據標準,也就是法院判斷被指控的行為是否較有可能發生。較低的民事最高罰款,與較低的舉證門檻相對應。
國會議員何維宏詢問,罰款是否應改以公司營業額或利潤為依據。傅海燕表示,政府曾考慮按營業額計罰,但要取得每個對象可靠的營業額資料可能有困難。因此,政府選擇訂定固定的最高金額,並保留針對犯罪所得加以處置的權限。
在煙霧抵達前採取行動
舊法的霾害觸發條件,是新加坡全國至少一處的污染物標準指數(PSI,空氣品質衡量指標)連續24小時以上處於不健康等級。修正案將法規適用範圍擴及可能導致新加坡霾害污染的海外火災。
NEA將根據區域火災與霾害監測、降雨量、風向與風速、科學證據及模型評估風險。傅海燕表示,大範圍火災若遇上可能使新加坡空氣品質惡化的氣象條件,便可能成為提早採取行動的依據。
當局屆時可在尚未將新加坡的污染追溯至特定火災熱點前,先行採取措施。對居民而言,實際改變是當威脅逐漸形成時就能開始介入,不必等到空氣長時間處於不健康狀態。
傅海燕表示,評估將視具體情況而定。若火災發生時新加坡空氣品質良好,且天候條件顯示沒有霾害風險,NEA便沒有理由以此為據採取行動。法院仍須確認犯罪構成要件已獲滿足。
評估人員將調查火災與企業關係
經政府核准的獨立評估人員,可調查火災、公司營運、商業關係及供應鏈。受命聘用評估人員的公司須負擔費用,評估結果將提交NEA,協助釐清事實並決定後續行動。
傅海燕指出,以下三類對象可能會被要求接受評估:
- 已被裁定犯罪,或未遵守本法規定的實體。
- 已知或疑似與第一類對象有商業往來的實體。
- 已知或疑似與前兩類任一實體具有足夠關聯的實體。
評估人員將釐清相關事實。執法決定仍由當局作出,責任則由法院裁定。視評估結果而定,NEA可要求採取補救措施、公布不利或附帶保留條件的評估結果、提起訴訟、指定實體並對其施加限制,或向其發出警示。
擴大調查範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所有權、土地營運、貿易及融資可能分屬不同公司。檢視這些關係,能讓當局沿著企業集團或供應鏈追查責任,而非只停留在土地特許權所登記的公司名稱。
傅海燕表示,評估的詳細規則將載於附屬法規,也就是規定如何實際執行法案的規則。她未公布生效日期,也未說明詳細規則的制定時程。她並確認,法律意見及訴訟特權仍受保障,符合條件的通訊及資料將維持保密。
為何由私人律師事務所協調調查
Davinder Singh Chambers已受任提供跨司法管轄區調查協調方面的建議。工人黨國會議員林瑞蓮詢問,為何不由設有國際事務部門的總檢察署(AGC)負責此事。
兼任國家安全統籌部長及內政部長的尚穆根說明,政府機關在尋求海外調查時會受到限制。外國當局可能因政府機關代表新加坡政府,而拒絕其進入當地調查。
尚穆根說明由企業聘用私人調查員、律師事務所及其他專家的安排:
因此,這項安排必須設計成由企業聘請私人機構執行工作,也就是調查機構、律師事務所及其他單位如今都是由企業聘用,因此他們就有能力進入外國司法管轄區。
受調查企業將支付協調律師事務所的工作費用。尚穆根表示,評估報告將提供給政府機關,AGC會審查調查結果及證據,決定新加坡可以採取哪些進一步行動。
私人機構仍須遵守相關國家的法律。尚穆根承認,外國當局可能限制其工作,但也解釋說,採用這種安排較有可能取得調查機會。
限制措施可能涵蓋貿易、貸款及金融服務
修正案賦予政府指定實體或個人並限制與其商業往來的權力。指定理由可包括已犯下或涉嫌犯下罪行、未遵守通知或指示,或收到不利評估結果。指定前不必先取得刑事定罪。
限制措施可能涵蓋購買及供應商品或服務、貸款及其他財務支援。當局也可發出通知,要求相關企業在商業關係及供應鏈中排除違規實體。
違反適用限制或通知,每項違規最高可罰款100萬新元;違規持續期間每日另可罰款最高10萬新元。至於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相關命令將由負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部長決定並執行。
MAS已提醒銀行,對可能違反環境法規的公司設下條件,並考慮終止商業關係。新制度在這類壓力之外增添法定限制,可能影響企業取得新加坡融資及貿易網絡的機會。
新加坡國際事務研究所主席謝福宏表示,限制商業活動及融資,可能使違規企業淪為「企業界的棄兒」。他的評估指出,後果不僅是法院罰款;失去商業夥伴及服務管道,也會提高企業持續不負責任作法的成本。
保障供應鏈較後端的企業
國會議員質疑,擴大權限會如何影響與火災相距甚遠的企業。人民行動黨國會議員李宏創舉例,一家新加坡貿易商或食品製造商,可能與縱火清地的責任方相隔好幾個環節。
人民行動黨國會議員陳慧敏詢問,當局將如何評估霾害風險,以及會採取哪些保障措施,確保執法合乎比例,因為相關措施可能影響商業關係、融資及營運。她提出希望當局兼顧的原則:
預防必須迅速,但準確性同樣重要。
傅海燕表示,NEA將以審慎且有針對性的方式行使權力,並設法將中小企業的合規成本降至最低。若企業並不知情,也沒有理由相信自己正在與遭指定的實體往來,就不會受罰。
政府也會在適當情況下考慮合理的過渡安排,讓合法商業活動得以調整以符合限制,同時避免不必要的干擾。NEA將與包括MAS在內的其他機關合作執行新制。
三巴旺西區國會議員潘麗珊警告,較嚴格的規則可能影響在印尼有大量業務的公司,並促使部分企業離開新加坡。工人黨非選區國會議員何廷儒呼籲,負責任融資評估應檢視整間公司或借款集團,並敦促GIC及淡馬錫公開霾害與森林管理政策。這些都是辯論中提出的建議。
禁止追溯處罰,舊調查將繼續
新加坡於2014年制定《跨境霾害污染法》。2015年,當局向6家印尼木材及種植園公司發出預防行動通知。2017年,當局接受其中兩家公司提出的說明,認為火災發生前它們已不再與受影響土地有關,因此結案。
對其餘4家公司的調查仍在進行。傅海燕將耗時多年歸因於程序問題,並表示其中3家公司也出現在目前的調查中。包括潘麗珊及工人黨非選區國會議員莊凱琳在內的國會議員,質疑強化法律為何花了11年。
修正案生效前發生的行為,仍適用舊有罪名及罰則。NEA表示,禁止追溯處罰的規定遵循新加坡憲法第11條。當局在新制度下決定評估、指定對象或發出合規通知時,仍可考量過往行為。
執法與立法措施的時間順序如下:
- 2014年:新加坡制定《跨境霾害污染法》。
- 2015年:6家印尼公司收到預防行動通知。
- 2017年:其中兩案結案;另有4項調查仍未結案。
- 2026年9月4日至10月25日:新加坡遭遇近期持續時間較長的一波霾害。
- 11月2日:近期收到資訊通知的10家新加坡註冊公司,均表示願意在期限前配合。
- 11月4日:國會在約6小時的辯論後一致通過修正案。
新程序處理證據不足及被告缺席問題
修正案允許透過電子方式,以及透過媒體或NEA網站等管道送達法律通知。傅海燕警告,時間一久,證據可能消失或遭到變造,延誤會成為調查上的實際障礙。
當局取得在新加坡逮捕涉嫌犯罪者的權力。在特定條件下,法院也可在被告缺席時進行審判:傳票或通知已妥善送達、被告知道程序可能在其缺席時繼續進行,且沒有充分理由延期。
NEA近期依第9條向10家印尼公司發出預防行動通知,要求它們停止焚燒、預防或撲滅火災,並提交行動計畫。依第10條向10家新加坡註冊公司發出的通知,則要求提供相關企業、印尼土地特許權及防火措施的資訊。
NEA也要求這些新加坡公司出資調查自身營運及商業關係。截至11月2日,所有公司均已表示願意配合。NEA將先評估相關資訊及證據,再決定後續行動。
防火仍須仰賴新加坡以外的行動
根據Nusantara Atlas監測資料,印尼1月至9月共有超過190萬公頃土地遭火災焚燒。蘇門答臘及婆羅洲的森林與泥炭地火災,將煙霧吹送至區域各地。強烈聖嬰現象引發的乾旱,加上森林砍伐及泥炭地乾燥,共同助長火災發生。
泥炭是累積在潮濕地面、部分分解的植物材料層。為種植園排乾水分會使泥炭更容易燃燒,火勢也可能難以撲滅。若公司將自家土地上的火災歸咎於第三方,就必須證明已採取合理措施預防及撲滅火災。
工人黨國會議員嚴燕松提議,要求相關種植園遵守水位規定並提交經稽核的防火計畫。傅海燕表示,復育泥炭地可納入防火指示,具體補救措施則視個案而定。
其他工人黨國會議員提議,優先支持具備水位監測及防火措施、可信度高的森林與泥炭地碳權計畫。官委議員吳德全則呼籲與外國政府、社區及業界團體合作,改善土地管理。
新加坡表示,將在翌年擔任東協輪值主席期間,與東協成員合作加強落實區域跨境霾害協定。綠色和平馬來西亞代理國家代表王建俊呼籲加強合作,分享證據、提升企業透明度,並從源頭預防泥炭地火災。
傅海燕說明該法在更廣泛防治工作中的定位:
《跨境霾害污染法》並非萬靈丹,而是我們必須用來處理跨境霾害問題的眾多工具之一。
新加坡可透過法院、企業及金融體系施加後果。取得海外證據、有效管理土地,以及與鄰國合作,仍是預防下一波霾害的關鍵。
重點摘要
- 國會於11月4日一致通過修正案,辯論共有24名國會議員參與。
- 主要刑事罰款提高至每日最高100萬新元,總額上限為2,000萬新元。
- 民事執法途徑的最高罰款為1,000萬新元。
- 當局可在煙霧抵達新加坡前評估霾害風險,並限制與遭指定實體的往來。
- 企業可能被要求出資,接受對其營運及企業關係的獨立評估。
- 修法前的行為仍適用舊有罪名及罰則;與2015年相關的4項調查仍未結案。
- 除加強新加坡執法權限外,區域合作及防火仍不可或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