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將於2027年1月1日生效
中國通過首部專門規範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的法律,要求遠征、旅遊及其他作業須取得核准,並針對不安全旅遊行程、干擾研究站及未通報活動等情形訂定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1月6日通過這部法律,將於2027年1月1日生效。
目錄
《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共7章59條,將科學研究、漁業、旅遊及航運納入國家管理架構,整合營運許可、環境義務、安全要求及政府監督。
旅遊業者若未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或交通工具,或未採取適當的安全及緊急應變措施,可處5萬至50萬元人民幣罰款。嚴重違規情節涉及參訪中國國家南極研究站或干擾遠征活動者,還可能被禁止申請參訪研究站,為期5年。
中國進行南極研究已超過40年,研究領域包括海洋生態系、地質、太空科學及氣候變遷。中國的南極磷蝦捕撈量及赴南極旅遊的中國遊客人數,均位居全球前列。這項立法在因應管理相關活動實際需求的同時,也致力於保障中國在南極的人員、資產及其他利益。
出發前申請者須備妥哪些資料?
個人與組織在南極從事活動,必須取得行政許可。僅經過、未接近南極的航運活動則不在此限。法律訂定科學遠征、旅遊、航運及漁業的許可程序,並由不同主管機關負責不同活動。
申請遠征、旅遊及航運許可者,須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交活動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文件、應急預案、財務擔保及保險證明。核准時將考量環境、安全及其他條件。
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擬議活動可能對周遭環境造成哪些影響,以及主辦者計畫如何減少損害。以南極航程為例,這項評估將出發前的路線、預定作業等決策,與船隻抵達南極後須承擔的責任連結起來。
申請文件須一併說明幾項事項:主辦者打算進行哪些活動、可能造成哪些損害、如何處理緊急狀況,以及具備哪些財務保障。因此,許可不僅取決於活動的科學、商業或旅遊目的,也與事前準備息息相關。
旅遊業者須履行特定安全義務
南極旅遊業者必須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及交通工具,並採取適當的預防及緊急應變措施。未履行義務的公司可被勒令改正、處以5萬至50萬元人民幣罰款,違規紀錄也會列入信用紀錄。
旅客也有自身責任,必須遵守安全要求及《南極條約》協商會議通過的環境保護規則。該會議是參與國政府就條約體系涵蓋的活動作出決策的論壇。
參訪中國國家南極研究站及其設施,必須遵守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訂定的規則。訪客不得干擾國家南極遠征活動。研究站是支援科學作業的工作場所,因此,赴南極旅行的許可與參訪研究站的許可,適用不同要求。
違反研究站參訪規定或干擾國家遠征活動者,可被勒令改正並處以1萬至5萬元人民幣罰款。情節嚴重者,罰款為5萬至50萬元人民幣,並禁止申請參訪中國國家南極研究站,為期5年。
環境保護不只涵蓋廢棄物處理
法律要求南極活動保護動植物、妥善處理廢棄物、防止海洋污染,並遵守保護區規定。主辦者及參與者必須避免或減少對南極環境的有害影響。
廢棄物義務涵蓋活動產生廢棄物的整個管理過程。參與者必須減少廢棄物、分類處理、妥善安排處理或清除方式,並記錄處理結果。禁止任意棄置。保留紀錄可讓監督機關在作業結束後查核廢棄物的處理情形。
保護區規定則增添另一層責任。活動可能須取得一般行政許可,同時還必須遵守活動所在地的特定規則。因此,環境規劃必須同時考量作業內容及地點。
立法也鼓勵採用較節能、碳排較低的活動方式,並支持節能、減排及防污設備與技術,以及使用潔淨能源。這些措施將南極設施及交通運輸的營運,與法律更廣泛的環境保護宗旨連結起來。
中國已有南極環境規範
中國新法是在既有行政管理架構上進一步制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法律資料庫列有中國2018年環境規定,日期為2018年2月8日,共19條,規範南極活動的環境保護。
該規定要求申請者準備環境影響評估文件,並提交國家海洋局。適用活動範圍廣泛,包括遠征、旅遊、探勘、文化教育、體育、漁業及運輸。
2018年規定也要求建立區域活動總量管制制度,依自然環境的承載能力管控南極活動。簡單來說,某地允許進行多少活動,應反映其環境可承受的壓力。
新法共59條,較先前規定的19條更為完整,並將環境要求與許可、檢查、遠征支援、監督及法律責任納入同一架構。7章涵蓋總則、活動許可、環境保護、檢查觀測與考察、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及附則。
通報與檢查串聯多個主管機關
法律在許可制度之外,也強化通報及緊急應變安排。未履行通報義務或未依規定通報者,可被勒令改正並處以10萬至20萬元人民幣罰款。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將建立南極活動資訊共享機制,使負責不同類型作業的機關能夠串聯彼此掌握的資訊。
南極檢查工作將由國務院外事部門會同海洋主管部門組織。漁業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則負責組織對從事南極漁業或漁業研究船舶的觀測與檢查。
這些職責涵蓋中國在南極活動的不同面向。科學研究站、旅遊業者、船舶及漁船的運作方式各異,因此法律將監督工作分配給不同主管機關,而非交由單一部門處理所有事務。
法律也針對違規行為訂定按日連續處罰。這類處罰可在違規行為持續期間累積罰款,促使違規者改正,而非只繳一次罰款後繼續違規。
草案審議期間有哪些變動?
法案首次提請審議時共57條。二審稿同樣有57條,最終通過的法律則增至59條。二審稿尚未填入施行日期;法律通過後,確定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二審稿列出廣泛的適用範圍,包括在南極從事活動的中國公民及組織,以及在中國境內安排相關活動,或自中國境內出發前往南極從事活動的外國個人及組織。規劃活動時,應以正式公布的最終法律文本確認確切適用範圍。
草案也訂定漁業許可、船舶證書、科學樣本與資料、應急費用及未經許可營運的罰則。這些細節顯示,立法過程中如何處理遠征、商業營運與環境責任之間的關聯。
主要里程碑如下:
- 2018年2月8日:中國先前的南極環境規定定稿,共19條。
- 一讀:立法者審議一份共57條的法律草案。
- 二審:草案仍為57條,尚未訂定施行日期。
- 11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共7章59條。
- 2027年1月1日:新法生效。
國內規範與南極協定相互銜接
中國的南極環境保護架構引用三項國際文件:《南極條約》、《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及《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2018年規定明確列出這三項文件。
《南極條約》於1959年簽署,中國於1983年加入。條約將南極保留作和平用途,並支持科學合作。環境保護議定書於1991年通過,禁止與礦產資源有關的活動,科學研究除外。
漁業公約為南極海洋生物資源提供養護架構,因此與中國捕撈磷蝦及船舶觀測和檢查工作相關。磷蝦是鯨魚、海豹及企鵝的食物來源,捕撈活動也因此與更廣泛的海洋生態系息息相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一名負責官員表示,這項立法將強化中國南極活動的協調與監督,並使相關管理有法可依。該官員指出,法律結合了國際條約義務與中國在南極作業的實務經驗。
研究規模擴大,實務責任隨之增加
中國的法律變革也伴隨南極研究能力的投資。中國的大氣監測站已運作兩年,觀測大氣變化,並支援氣候變遷相關研究。
未來擴建計畫也受到關注。2025年7月公布的第六座研究站計畫,預定在瑪麗伯德地設站,最多可容納25名研究人員,並以氣候及海洋研究為重點。這項計畫是南極研究設施、交通可及性與環境保護等更廣泛討論的一環。
新法建立並強化國家遠征制度,同時支持安全前往南極、進行研究及和平利用南極的能力,也為在當地活動的中國公民及組織提供依法保障。
對主辦者而言,實際變化從出發前就開始:取得許可、備妥環境文件、安排保險及規劃緊急應變。作業期間,義務還包括安全運輸、野生動植物保護、廢棄物處理、研究站出入及通報。對監督機關而言,這套架構則將相關義務與檢查權限及財務罰則連結起來。
下一個明確日期是2027年1月1日。屆時,中國首部南極專法所載的許可制度、環境義務及罰則將正式生效。
重點摘要
- 中國於11月6日通過《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將於2027年1月1日生效。
- 法律共7章59條,建立南極活動許可制度。
- 申請遠征、旅遊及航運許可,須提出活動計畫、環境評估、緊急應變安排、財務擔保及保險證明。
- 旅遊業者若未提供安全設備或交通工具,或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可處5萬至50萬元人民幣罰款。
- 涉及參訪研究站的嚴重違規行為,可導致違規者5年內不得申請參訪。
- 環境義務包括保護野生動植物、減量及分類處理廢棄物、留存處理紀錄、防止海洋污染,以及遵守保護區規定。
- 這套架構以中國2018年2月8日訂定的南極環境規定為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