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力拚12月前完成資產沒收法案,立委辯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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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onesia Targets Asset Forfeiture Bill Before December as Lawmakers Debate Safeguards

11月聽證會為延宕已久的法案定下進度

印尼國會目標在2026年12月前完成資產沒收法案的審議,將原訂12月15日的期限提前。不過,負責法律事務的第三委員會仍在蒐集民眾意見,尚未完成法案定稿,也還沒開始逐條審查。

目錄
  1. 11月聽證會為延宕已久的法案定下進度
  2. 時程實際包含哪些事項
  3. 哪些人參與形塑法案內容?
  4. 審判無法進行時如何追回犯罪所得
  5. 證據與所有權仍是核心議題
  6. 由誰監督主管機關?
  7. 國家損失的計算須有明確法律依據
  8. 船舶帶來另一系列法律問題
  9. 取得資產只是追回價值的一部分
  10. 重點整理

委員會副主席阿末・沙赫羅尼(Ahmad Sahroni)表示,國會休會期間仍會舉行公聽會,會議預計持續至11月5日,並將進一步開會至11月11日。委員會將評估各項建議,再決定納入哪些條文;他希望之後能加快審議。

這項法案涉及與犯罪有關的財產:主管機關如何追查、避免財產遭移轉或出售,以及如何取得永久沒收財產的法律授權。法案的核心目標是追回犯罪所得,包括貪腐案件經過調查與審判後可能仍留存的資產。

沙赫羅尼表示,立委已聽取86名與會者的意見。討論內容已從印尼是否需要這項法案,轉向證據、法院監督、合法所有人的權利,以及由國家保管的財產如何估值等實務問題。

這些問題攸關實際利益。一名委員警告,價值10億印尼盾的車輛若因保管與管理不當而折舊,最後可能只能以3億至4億印尼盾出售。一艘與涉及1.16公噸毒品的案件有關的船舶,也成為討論法案適用資產範圍的議題。

時程實際包含哪些事項

工作委員會於10月26日成立,目的是加快這項早在2000年代初期便提出的法案。沙赫羅尼希望在12月前完成,將比先前訂下的2026年12月15日期限提前。

接下來排定的步驟與諮詢及準備工作有關。逐條審查何時開始、國會何時進行最終表決,目前都尚未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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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進展顯示,諮詢程序與趕在期限前完成的工作同步進行:

  • 2026年7月13日:第三委員會主席哈比布羅赫曼(Habiburokhman)表示,密集諮詢已持續三個國會會期,法案仍列入2026年優先立法計畫。
  • 10月26日:成立工作委員會,加快法案進度。
  • 10月27日:法律專家與律師出席聽證會,討論監督、執法權限及資產管理。
  • 10月28日:國會刊物詳述討論內容,並列出進一步參與聽證會的法律實務工作者。
  • 11月5日及11月11日:沙赫羅尼公布的諮詢時程排至這兩天。
  • 12月前:沙赫羅尼希望完成法案的期限,早於原訂的12月15日。

對可能受法案影響的人而言,草擬階段至關重要,因為委員會仍在研議規範國家如何對其財產行使權力的條文。

哪些人參與形塑法案內容?

哈比布羅赫曼在7月的一份國會聲明中表示,第三委員會從未否決法案,也未將其自2026年國家立法計畫優先項目中移除。該計畫稱為Prolegnas。他表示,舉行聽證會是為了替一項將影響犯罪防制與憲法權利的法律預作準備。

國會在10月28日發布的審議紀要中記錄,哈比布羅赫曼估計已舉行約58至60場公聽會,預計還會再舉行約23場,並邀請約80個社會團體參與。這些數字計算的是會議場次與參與團體;沙赫羅尼所說的86人則是與會者人數。

國會另於10月28日上午8時57分(印尼西部時間)發布一份聽證會議程,列出印尼全國律師協會(PERADI)全國領導委員會主席、印尼全國團結律師協會(AAI Nasional Bersatu)主席賈明・金廷(Jamin Ginting)教授、阿敏・法魯丁(Amin Fahrudin)及阿末・菲克里・阿塞加夫(Ahmad Fikri Assegaf)。

哈比布羅赫曼主張,法律必須符合印尼的經濟、政治與法律環境。這項立場也與另一類意見並存;後者主張印尼應依據國際承諾,加強追回犯罪所得。

審判無法進行時如何追回犯罪所得

前肅貪委員會領導人錢德拉・M・韓沙(Chandra M. Hamzah)呼籲立委把重點放在追回犯罪所得,而不是單純將沒收視為另一種懲罰。他的基本原則是,犯罪者及其關係網絡不應從犯罪中獲得經濟利益。

討論中的一種機制,是不以定罪為前提的資產沒收(non-conviction based asset forfeiture),通常簡稱NCB。此機制可針對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展開法律程序,不必先取得對特定人士的刑事定罪。所需證據及法院的角色,是這類程序如何運作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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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德拉指出,嫌疑人已死亡、逃亡或無法到庭時,可能適合採取這種程序。法律專家穆罕默德・魯利揚迪(Muhammad Rullyandi)也主張,應限於特定情況,並接受嚴格的司法監督。

印尼肅貪觀察(Indonesia Corruption Watch)的庫尼亞・拉馬達納(Kurnia Ramadhana)表示,只要涉嫌犯罪者仍可被起訴,普通刑事訴訟就應維持主要途徑。他也呼籲,聲請沒收資產時應提出足夠的初步證據。

這些建議旨在填補實務上的漏洞:即使被指控取得犯罪所得的人無法受審,犯罪所得仍可能由他人持有或使用。擬議中的機制將提供主管機關另一種追討途徑,至於適用限制則由最終立法訂定。

證據與所有權仍是核心議題

庫尼亞表示,法案刻不容緩,原因包括《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以及金融行動工作組(FATF)的建議。前兩項公約處理貪腐與有組織犯罪問題,FATF則制定打擊洗錢及相關金融犯罪的國際標準。

他提出的建議,是在強化追討權限的同時設下證據門檻。主管機關聲請沒收時,必須提出足夠的初步證據,不能只憑懷疑。

希布努・努格羅霍(Hibnu Nugroho)教授警告,不應把財產本身視為令人懷疑的理由。他在聽證會上的發言指出,這可能侵害人權:

彷彿每個擁有財產的人都被視為有問題。這可能侵犯人權,

他警告,若將所有擁有財產的人都視為有問題,可能違反人權。他呼籲保障善意第三方、加強國際合作,並以透明且負責任的方式管理追回的資產。

善意第三方是指對財產具有合法權益、且並未明知而參與不法行為的人。若調查涉及的資產另有無辜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權利人,保障其權益便十分重要。

印尼法律學生協會(PERMAHI)支持轉向追回國家損失及防止犯罪,也呼籲確保問責、司法監督與比例原則,也就是國家的應對措施應符合具體情況,並保障合法第三方的權益。

由誰監督主管機關?

第三委員會委員納希魯爾・法拉赫・阿姆魯(Nasyirul Falah Amru),一般稱為古斯・法拉赫(Gus Falah),詢問是否需要設立專責機構,監督執法人員行使沒收權。他擔心擴大的權限可能遭濫用,對特定人士不公平地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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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斯・法拉赫也詢問,法案應如何規範資產追查、追蹤與凍結。簡單來說,這些步驟是找出財產、追蹤其移動或所有權變化,並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阻止財產遭移轉。

他提出疑問:詳細程序應寫入新法,還是參照金融交易報告與分析中心(PPATK)在洗錢案件中採行的既有機制。這項選擇攸關擬議制度如何與現有金融調查工作配合。

沙赫羅尼另曾警告,法案不得成為政治權力工具,也不能被用來追查特定人士。魯利揚迪呼籲嚴格司法監督,從法律角度回應了相同疑慮:權力擴大,必須配套建立可供檢視其行使方式的程序。

古斯・法拉赫也提出犯罪參與程度與取得犯罪利益之間的關係。調查人員追查資產時,可能從原先的嫌疑人擴及持有或從中獲利的其他人,因此這個問題格外重要。

國家損失的計算須有明確法律依據

沙赫羅尼呼籲釐清由誰計算國家損失,並提及現行法律及憲法法院判決對最高審計署(BPK)權限的相關規定。

他提到一些貪腐案件,初步損失估算達數百兆印尼盾,但最後在法院提出的金額較低。他沒有指出具體案件或確切差異,而是以此為例,主張審計計算必須有法律依據。

這項議題關乎財務調查如何銜接司法程序。調查人員可能負責找出資產,審計人員可能計算損失,法官則可能審酌犯罪證據。法案需要訂定相關規則,讓各方職責得以相互配合,同時避免權限重疊或出現相互矛盾的解釋。

沙赫羅尼也呼籲建立機制,追查並追回貪腐案件經過調查與審判後仍留存的犯罪資產。這項訴求將追回剩餘財產與起訴責任人並列看待。

船舶帶來另一系列法律問題

第三委員會委員欣卡・潘賈伊坦(Hinca Panjaitan)提到「Global 186」號船。聽證會指出,該船與一起涉及1.16公噸毒品的走私案有關。他詢問,犯罪行為使用的船舶是否可納入法案的沒收規定。

欣卡也談到沉沒或遭棄置、船主未予移除的船舶。這些船可能威脅航行安全及海洋環境,形成主管機關必須採取行動的實務壓力。

處理這類船舶時,必須釐清所有權、是否與犯罪有關,以及現行航運與環境規定。立委決定法案適用範圍時,必須處理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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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卡建議,研議海底資產能否帶來非稅收國家收入。他也表示,必須衡量潛在經濟收益與打撈及管理成本。

對海事主管機關而言,這項評估可能是關鍵。資產即使可能有出售價值,也會產生處理成本;聽證會將這兩方面都納入討論。

取得資產只是追回價值的一部分

第三委員會委員比曼托羅・維約諾(Bimantoro Wiyono)關注主管機關取得財產控制權後的處理方式。保管、維護與出售安排,會影響國家最終能收到多少款項。

他舉例說明,一輛估值10億印尼盾的車輛,之後可能估值7億印尼盾;若管理不當,售價可能只剩3億至4億印尼盾。這個價格區間僅為起始價值的30%至40%,也就是下跌60%至70%。

比曼托羅以此呼籲改善扣押與沒收資產的管理。這個例子也讓古斯・法拉赫提出的成效衡量問題更具體:究竟應看沒收資產的數量、資產價值,還是經法律程序處理的人數?

綜合各方建議,成效衡量的範圍應更廣。主管機關須準確辨識符合條件的財產、維持其價值、交代處理過程,並尊重有權主張權益者。希布努呼籲透明管理資產並加強國際合作,也將相關工作延伸至最初扣押之後。

第三委員會目前的任務,是將這些建議轉化為法案草稿。聽證會預計持續至11月11日,距離沙赫羅尼希望完成法案的12月期限所剩時間不多;證據規則、監督機制、所有權保障及資產管理等議題都亟待決定。

重點整理

  • 第三委員會目標是在2026年12月前完成資產沒收法案,早於原訂的12月15日期限。
  • 公聽會預計持續至11月11日;法案定稿及逐條審查都尚未開始。
  • 沙赫羅尼表示,已有86名與會者參與諮詢程序。
  • 專家支持在強化追討權限的同時,要求提出足夠證據、接受法院監督,並保障合法所有人。
  • 立委正研議在有限情況下,不必先取得刑事定罪即可沒收資產,包括嫌疑人死亡或逃亡的情況。
  • 立委也在檢視審計權限、與犯罪有關的船舶,以及如何維持追回資產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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