癱瘓台灣男子聲請釋憲,挑戰協助死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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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lysed Taiwan Man Seeks Constitutional Review of Ban on Assisted Dying

一場跌倒、多年受苦與憲法挑戰

一名新竹退休工廠員工跌倒後幾乎全身癱瘓,如今已向台灣憲法法庭聲請審查,他是否應獲准接受醫療協助結束生命。最高法院於6月駁回他的最後上訴後,他的律師紀岳良於2026年10月27日提出聲請。

目錄
  1. 一場跌倒、多年受苦與憲法挑戰
  2. 退休後,鍾先生的人生如何改變
  3. 從新竹走向憲法法庭
  4. 現行生命末期法律為何是爭議核心
  5. 律師提出的三項條件
  6. 紀岳良推動倡議的親身經歷
  7. 個人選擇與立法改革的壓力
  8. 重點整理

聲請人是一名姓鍾的60多歲男子,希望取得安樂死的法律許可,並讓協助他的醫療人員免於刑事追訴。紀岳良將這項聲請稱為台灣首件旨在使安樂死合法化的憲法訴訟。

鍾先生的傷勢影響頸部第三至第七節椎骨。根據聲請書,他頸部以下僵硬、麻木且極度不適,神經持續退化,並有失禁情形,也失去處理基本日常活動的能力。他的生活起居仰賴他人照護。

此案向憲法法庭提出一項具體訴求:當一個人承受自己認為難以忍受的痛苦時,對生命的自主權是否應包括取得醫療協助死亡。紀岳良不僅挑戰法院駁回鍾先生請求的裁判,也質疑阻止醫療人員執行的法律限制。

這項聲請是在普通法院途徑未能成功後提出。鍾先生如今尋求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可透過此程序,審查法律或司法裁判是否牴觸憲法保障的權利。

退休後,鍾先生的人生如何改變

鍾先生退休前曾在工廠工作。幾年前退休後,他在一次步行時跌倒,頸部受傷,日常生活從此改變。聲請書描述,他的腹部感覺像被繩索緊緊捆住,四肢也幾乎完全癱瘓。

鍾先生在聲請書中如此形容自己的狀況:

像個活死人。

他也將自己的處境比作被囚禁在籠子裡。這些描述呈現他本人對傷勢、依賴他人及痛苦的感受,也是他請求法律救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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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先生希望趁自己還能清楚表達時,讓外界知道他的意願。在家人支持下,包括女兒協助,他研讀法律文本及其他法律資料,並提出訴訟聲請。家人也幫忙準備書面文件。

這項請求將他本人的意願置於爭議核心。他要求提供一項可由自己選擇的合法醫療選項,同時也請求國家免除協助者面臨的刑事處罰風險。

從新竹走向憲法法庭

鍾先生於2025年首度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要求准許他行使自己所主張的接受協助死亡權利。他也請求參與的醫療人員免負刑事責任。這項請求在一審及二審均遭駁回。

最高法院於2026年6月駁回他的後續上訴,普通法院的訴訟途徑至此告終。鍾先生接著求助於在花蓮執業的律師紀岳良;紀岳良也擔任台灣推動生命自主權協會理事長。

這項法律行動的主要進程如下:

  • 2025年:鍾先生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接受安樂死,並要求保障協助他的醫療人員。
  • 初次遭駁回後:他透過後續訴訟繼續提出挑戰,但仍未成功。
  • 2026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駁回結果確定。
  • 2026年10月27日:紀岳良提出聲請,要求憲法審查相關裁判及法律規定。

憲法聲請將爭議從個人許可請求,轉為對法律架構本身的挑戰。紀岳良主張,相關限制妨礙了個人決定自身生命的基本權利,也侵害人的尊嚴。

現行生命末期法律為何是爭議核心

紀岳良的論點之一,聚焦於拒絕醫療與尋求醫療協助以結束生命之間的差異。《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為某些維生治療決定及生命末期照護提供制度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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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除或不施行維生治療,是讓病人拒絕延續生命的措施;安寧緩和醫療則旨在減輕疼痛及其他不適。這項聲請所尋求的安樂死,是由醫療人員依病人自願提出的請求,提供旨在結束病人生命的處置。

紀岳良表示,衛生福利部以現行兩部法律作為保障善終尊嚴的機制。他主張,這些安排讓鍾先生這類人無法取得所尋求的選項,尤其是在接受照護後痛苦仍持續的情況下。

他也挑戰《刑法》第275條,該條涉及包括幫助他人自殺在內的行為。依該條可能遭到追訴的風險,是鍾先生要求保障協助他的醫療人員的核心理由。

對鍾先生而言,實際問題在於醫療人員能否依法回應他的請求。對法院而言,這項聲請則提出疑問:對一名能自主作出決定、且承受嚴重並持續痛苦的人所主張的憲法權利而言,現行限制是否相容?

律師提出的三項條件

紀岳良在聲請中為安樂死選項提出三項條件,涉及醫療評估、病人本人的選擇,以及醫療人員的參與。

  • 由醫師評估病人是否罹患無法治癒的疾病,並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
  • 決定必須反映病人自願的意願。
  • 由醫療人員提供執行安樂死所需的處置。

因此,這項提議將醫療判斷與個人決定都置於資格認定的核心。醫師負責評估疾病及痛苦,病人則自行決定是否提出申請。

紀岳良希望,獲得有尊嚴且免於痛苦的死亡能被承認為真正的法律選項。他也呼籲立法者將個人自主置於任何立法的核心,並反對制定過度嚴格、讓有需要者幾乎無法使用的制度。

這三項條件描述的是律師所主張的做法。若要建立完整制度,也須決定如何評估及辦理請求。相關報導並未公布聽審日期、裁決日期,或憲法法庭是否受理此案的決定。

紀岳良推動倡議的親身經歷

同時也是心理師的紀岳良表示,他的倡議源自目睹家人病逝的經歷。他的父親確診晚期肝癌三個月後離世。紀岳良回憶,嗎啡未能緩解父親的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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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岳良表示,父親受癌症所苦時曾問他:

我什麼時候才能死?

這段經歷促使紀岳良於九年前開始倡議安樂死合法化。他透過自己擔任理事長的協會進行公共倡議,近期也陪同一名台灣男子前往瑞士接受協助死亡。

這名男子姓何,年約40多歲,罹患夏科-馬利-杜斯氏症(CMT)。這是一種遺傳性疾病,會影響周邊神經,也就是連結腦與脊髓、肌肉及身體其他部位的神經。患者可能出現肌肉逐漸無力、萎縮及感覺喪失。

何先生在青少年時期便出現症狀,多年來活動能力逐漸退化。紀岳良表示,他後來只能艱難地爬行移動,也擔心自己會進一步失去活動能力。2026年6月,他決定前往瑞士,而不是等待台灣修改法律。

紀岳良在瑞士與何先生會面,並在他離世前一天與他共進午餐。他形容何先生神情平靜,也確信自己的決定。依紀岳良的說法,何先生按下按鈕自行啟動程序;這種協助自殺方式是由當事人完成最後一步。

紀岳良表示,何先生曾請協會繼續為台灣的法律改革努力。這段經歷成為紀岳良持續推動倡議的另一個個人理由,也與鍾先生的憲法聲請相互呼應。

個人選擇與立法改革的壓力

鍾先生的案件關乎一個人明確提出對自身生命的請求。紀岳良也將倡議與台灣涉及長期照護壓力下家庭成員的殺人案件連結,主張這些案件背後的痛苦,凸顯法律改革的急迫性。

他提出的條件要求病人自願選擇,並須經醫療評估。在任何立法辯論中,這些要求都將左右個人請求的審議方式,同時也涉及病人可獲得的照護,以及提供照護者應負的責任。

紀岳良曾以荷蘭長期實施安樂死的經驗,以及比利時等地對年長者提出「人生已圓滿」請求的討論為例。這些更廣泛的主張屬於他的倡議內容;鍾先生的聲請則聚焦於無法治癒的疾病、難以忍受的痛苦,以及自願提出的醫療協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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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這項倡議有兩條途徑。鍾先生在普通法院敗訴後尋求憲法救濟,紀岳良則同時呼籲立法者建立可實際運作的法律制度。眼前的進展是憲法聲請已提出,憲法法庭的回應仍有待觀察。

對鍾先生而言,訴求十分明確:准許他選擇接受醫療協助死亡,同時不讓協助者面臨刑事追訴。他的案件要求台灣透過憲法權利,以及現行醫療照護與刑事責任規範,正視這項請求。

重點整理

  • 一名姓鍾的新竹退休工廠員工頸部受傷後幾乎全身癱瘓,正尋求合法接受安樂死。
  • 最高法院於2026年6月駁回他的上訴;律師紀岳良於10月27日提出憲法審查聲請。
  • 這項挑戰涉及先前法院裁判及法律限制,包括《刑法》第275條。
  • 紀岳良提出三項條件:經醫療評估確認罹患無法治癒的疾病且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病人自願提出請求,以及由醫療人員協助。
  • 紀岳良稱這項聲請是台灣首件旨在使安樂死合法化的憲法訴訟。
  • 相關報導未公布聽審或裁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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