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處不動產成巴基斯坦取得遲來款項的關鍵障礙
巴基斯坦正考慮透過國際仲裁,向 Etisalat 追討約 8 億美元,款項涉及巴基斯坦電信公司(PTCL)民營化案。官員表示,交易涵蓋的 3,246 處不動產中,已有 3,214 處完成移轉。其餘 32 處的所有權問題,仍是這起自 2008 年延宕至今的付款爭議核心。
目錄
一名國會委員會成員表示,法律程序的準備工作已完成。不過,程序進展的說法較為審慎:仲裁仍在評估中,預計將由檢察總長評估,再由總理或聯邦政府核准意向通知。目前尚未公布提起仲裁的日期或時程。
對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電信集團提出的索賠,可能不只包括未付的購買價款。該集團現稱 e&。政府在 2026 年 7 月成立的委員會建議,除了追討款項,也應要求賠償巴基斯坦自 2008 年以來原可取得的資金收益,以及適用的損害賠償。
這起爭議涉及同一筆交易中的兩項義務:買方支付取得 26% 股權及經營控制權的價款,以及巴基斯坦移轉協議列明的不動產。巴基斯坦指出,大部分移轉已經完成;Etisalat 則因部分產權仍未釐清而扣留尾款。雙方義務如何相互關聯,將取決於買賣協議的條文。
巴基斯坦出售了什麼,以及交易何時完成
民營化委員會於 2006 年 5 月 9 日公布的官方民營化公告記載,PTCL 股權及經營控制權的得標價格為 2,598,960,000 美元。公告指出,簽約方為 Etisalat International Pakistan LLC,交易完成日期為 2006 年 4 月 12 日。
這筆交易通常被稱為 2005 年民營化案,因為競標是在當年舉行。公告則列出較詳盡的時序:Etisalat 於 2005 年 6 月 18 日贏得拍賣,6 月 30 日簽署初步協議,並於隔年 4 月依修訂後條款完成收購。
政府出售 13.26 億股 B 類股,約占 PTCL 股權的 26%。在董事選舉中,每股 B 類股有 4 票,A 類股則每股 1 票。公告指出,在股利及其他股東權利方面,兩類股份地位相同。
這項投票權安排有助於說明,買方為何能在取得約四分之一 PTCL 股權的同時掌握經營控制權。交易涵蓋 PTCL 及旗下公司的管理,包括行動電信業者 Ufone 和網路業務 Paknet。這是出售具控制權的策略性股權,而非出售整家公司。
交易完成前,付款時程曾經變更
根據《政府公報》公告,Etisalat 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支付餘款,原始收購協議於 2005 年 9 月失效。買方要求調整交易架構,民營化內閣委員會在接下來數月批准修訂條款。
民營化委員會的財務顧問依修訂後條款,聯繫其他合格投標者中國移動與新加坡電信,詢問其參與意願。公告記載,兩家公司都不願重新參與競標。之後,政府與 Etisalat 進一步協商,訂出完成交易所採用的付款安排。
修訂後條款要求在交易完成時支付 14 億美元,剩餘 11.99 億美元則分 9 期平均支付,每 6 個月一期。修訂後的買賣協議於 2006 年 3 月 12 日簽署。Etisalat 支付全部首期款項後,於 4 月 12 日取得經營權。
因此,巴基斯坦同意在經營權移交後,才收取相當大一部分購買價款。這項延期付款安排是目前爭議的關鍵:Etisalat 於 2006 年取得控制權,政府則繼續等待分期款項,但付款後來中斷。
官方紀錄中的 8 億美元欠款
參議院民營化常設委員會於 2023 年 7 月 18 日審查未付餘款。該委員會的會議聲明記載,2006 年 4 月先支付 14 億美元,其後又支付 3 期、合計 4 億美元的款項。聲明指出,自 2008 年 1 月起便未再支付任何一期款項,尚欠 8 億美元。
官方紀錄所載的購買總價並不一致。2023 年參議院聲明列出的總投標價為 25.38 億美元;同期《政府公報》公告記載的金額則為 2,598,960,000 美元。《政府公報》也列出確切股數及每股 1.96 美元的得標價格。
最新簡報估計,巴基斯坦已收款約 17.6 億美元;而 2023 年聲明列出的款項合計約 18 億美元。政府的核心追討金額仍約為 8 億美元,擬議索賠也將要求賠償多年等待付款造成的損失。
民營化委員會在 2023 年告知參議員,委員會曾舉行高層會議,並正尋求友善解決方案。近期重提仲裁,顯示雙方雖持續協商,仍未能解決餘款問題。
剩餘不動產為何重要
巴基斯坦表示,在 3,246 處不動產中,已移轉 3,214 處,按數量計約為 99%。剩餘 32 處約占 1%。法律爭議在於,部分不動產無法移轉時,合約要求如何處理,以及其價值應如何影響未付餘款。
據報,交易納入的部分資產從一開始就有所有權問題,包括部分持有的產權、租賃中的不動產、雖屬省級政府機關所有卻由政府部門占用的不動產,以及不屬於 PTCL 所有的資產。產權是記載所有權人的法律文件。占用或使用一棟建築物,不代表該機構擁有可供移轉的所有權。
這名國會委員會成員將問題歸因於政府當初納入部分不動產,卻未先充分確認其所有權在法律上是否可移轉。如今,巴基斯坦必須履行涉及這些資產的承諾,但相關資產在協議訂立時的法律狀態並不明確。
因此,買賣協議至關重要。仲裁人必須檢視移轉所有不動產是否為付款條件、協議如何處理產權缺漏,以及雙方可尋求哪些補救措施。官員表示,這筆交易涉及主權保證,也就是由國家背書的承諾;但國會委員會尚未取得原始協議副本。
歷經多屆政府的和解努力
巴基斯坦透過談判及歷屆政府委員會追討款項,相關委員會的工作至少可追溯至 2015 年。由於雙方對不動產估值及匯率看法不一,難以就無法移轉資產的扣款金額達成共識。
以下重要時點顯示,這起爭議如何從延期付款安排演變為可能提起國際法律訴訟:
- 2005 年 6 月 18 日:Etisalat 贏得 PTCL 26% 股權及經營控制權的拍賣。
- 2006 年 4 月 12 日:雙方同意修訂付款條款後,民營化交易完成。
- 2008 年 1 月:2023 年參議院簡報指出,自此之後便未再支付任何一期款項。
- 2019 年:巴基斯坦研議就產權無法移轉的不動產扣除約 6,000 萬美元。
- 2020 年 1 月:據報 Etisalat 提議以約 2.75 億美元和解,但雙方未達成協議。
- 2022 年 2 月:時任財政部長沙烏卡特・塔林與 Etisalat International Group 執行長哈特姆・道維達會面,尋求儘早和解。
- 2023 年 7 月 18 日:參議院委員會審查尚欠的 8 億美元。
- 2026 年 7 月:總理夏巴茲・謝里夫再度成立委員會,該委員會建議提起仲裁。
2019 年的扣款提案與 2020 年的和解提議,反映出雙方談判立場的差距。若從 8 億美元餘款中扣除 6,000 萬美元,仍將剩下約 7.4 億美元。據報的 2.75 億美元提議,約為未付本金的 34%。兩項提議都未能促成和解。
巴基斯坦可能要求仲裁庭裁定的項目
2026 年 7 月成立、由總理民營化顧問領導的委員會,建議依據買賣協議提起仲裁。擬議索賠包括未付本金、巴基斯坦自 2008 年以來無法使用這筆資金所受的損失,以及適用的損害賠償。
機會成本是指資金無法用於其他用途而失去的收益。巴基斯坦擬提出的論點是,若能及時收到款項,便可藉此取得收益或將資金用於其他用途。若要依此請求仲裁庭裁定賠償,須具備合約及法律依據、計算方式,以及所請求補償的期間。
委員會建議所提及的額外賠償,尚未具體量化。相關說明未列明利率、損害賠償總額或計算方式。因此,最明確的爭議金額仍是未付本金;任何更高的裁定金額,則將視索賠內容及仲裁庭決定而定。
Etisalat 對不動產的異議也將成為案件的一部分。巴基斯坦須說明其付款請求如何與尚未完成的移轉,以及協議所列的補救措施相符。仲裁庭將依據合約義務,並參酌付款、移轉及未解決產權問題的證據,進行裁定。
程序啟動前必須完成的事項
預計由檢察總長評估巴基斯坦案件的實力、勝訴可能性,以及仲裁所帶來的法律後果。若評估結果有利,仍須經總理或聯邦政府核准,才能發出意向通知。
國際仲裁是依據雙方接受的規則,由指定仲裁庭裁決爭議,通常相關規則會透過合約約定。本案擬依循的途徑是買賣協議。意向通知是啟動仲裁程序的一個步驟,並不代表仲裁庭已裁定任何一方應支付多少款項。
法律準備工作已完成,與索賠已獲核准,兩者之間的差異攸關巴基斯坦的財政。官員表示,若法律程序沒有進展,短期內不太可能追回款項。這筆款項仍是尚未解決的民營化收入,而非政府已宣布可動用的款項。
從談判桌走向合約檢視
巴基斯坦若採取下一步行動,將使爭議從反覆協商妥協方案,轉向正式檢視合約。同一批文件將串起主要議題:購買價款、分期付款時程、不動產移轉承諾,以及任何國家保證。
2006 年《政府公報》公告記載,投標者須進行法律、財務及技術查核,取得交易文件草案,並在投標前接受最終協議。當前的不動產爭議,再度引發外界關注雙方當時如何查核所有權,以及如何分配未解決資產的責任。
對巴基斯坦政府而言,眼前任務是取得法律評估,並核准下一步行動。對 Etisalat 而言,尚未完成的不動產移轉仍是扣留款項的關鍵理由。多年來的和解努力均未成功,最終結果將取決於協議條款及雙方提出的證據。
重點整理
- 巴基斯坦正考慮就 PTCL 民營化案約 8 億美元的未付款項提起仲裁;目前尚未確認已正式提起程序。
- 官員表示,3,246 處不動產中已有 3,214 處完成移轉,另有 32 處尚未解決。
- 《政府公報》官方紀錄載明,得標價格為 2,598,960,000 美元,交易於 2006 年 4 月 12 日完成。
- 參議院 2023 年聲明指出,自 2008 年 1 月起便未再支付任何一期款項。
- 擬議索賠可能包括資金無法使用所造成的損失,以及適用的損害賠償。
- 預計將先取得檢察總長評估及政府核准,再發出意向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