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籌備商業法院,處理商業糾紛並回應投資人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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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bodia Prepares Commercial Court to Address Business Disputes and Investor Concerns

專責法院持續推進立法準備

柬埔寨司法部正為設立專責商業法院準備立法。這項工作以2021年1月21日依司法部長高樂(Koeut Rith)簽署的法令成立的籌備委員會為基礎。擬議中的法院將為商業糾紛提供專門審理管道;目前,這類案件由既有法院處理。

目錄
  1. 專責法院持續推進立法準備
  2. 司法部與亞銀的籌備工作
  3. 歷時已久的提案
  4. 哪些糾紛將由商業法院審理?
  5. 企業為何希望有專業法官
  6. 公布判決有助於理解法律
  7. 將糾紛交由海外處理的成本
  8. 亞銀著重可靠的裁決
  9. 重點整理

司法部駁斥加拿大大使對柬埔寨法院無法有效解決商業糾紛的批評。司法部回應指出,商業法院的籌備工作正在進行;亞洲開發銀行(ADB)提供技術協助,企業代表也支持這項倡議,希望能更快取得更可預期的裁決。

這項工作不只是設立新機構。官員與法律實務工作者已討論法院將審理哪些糾紛、採用何種程序,以及法官需要具備哪些經驗。公布判決、縮短訴訟時間,以及在部分程序中使用外語,也都被列為可能的特色。

先前一篇有關起草過程的報導指出,金邊法院可能以2023年底為開庭目標。本文所述進展中,並未提供已確認的開庭日期,也未提及最終法案已立法通過;司法部最新聲明所確認的進度仍是立法準備。

司法部與亞銀的籌備工作

司法部國務秘書奇宋哈(Chiv Songhak)主持會議,與亞銀代表費歐娜.康諾(Fiona Connell)及安塞爾莫.雷耶斯法官(Justice Anselmo Reyes)討論商業法院職權與標準程序的法案草案。相關規則將決定法院的職責,以及案件從提出訴訟到作出裁決的流程。

司法部發言人兼國務秘書欽馬林(Chin Malin)會後說明相關工作進度:

在亞銀協助下,我們目前正進行法案起草。

司法部也分別成立商業法院與勞動法院籌備委員會。馬林表示,兩項計畫都屬於司法改革的一環,專責法院能更聚焦處理目前由既有司法體系審理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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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工作涵蓋程序、法律與營運架構。法院需要訂定提出請求、通知對造、提出證據及對裁決提出異議等規則。這些細節將影響新機構能否有效協助企業追回款項或解決爭議。

另一篇相關報導提到,司法部與亞銀在2月簽署合作備忘錄,並於11月完成法案草案。草案完成後,仍須經過必要程序,才能讓法院正式運作。

歷時已久的提案

柬埔寨律師事務所 Tilleke & Gibbins 合夥人傑伊.柯恩(Jay Cohen)表示,商業法院的討論至少可追溯至2003年。當時柬埔寨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脈絡下,表達設立商業法院的意向。2007年提出《商業法院法》草案,但這項倡議之後逐漸停滯。

主要進程可看出這項提案已討論多年:

  • 2003年:據柯恩所述,柬埔寨在加入WTO相關脈絡下,開始考慮設立商業法院。
  • 2007年:《商業法院法》草案公布。
  • 2021年1月21日:司法部長高樂簽署法令,成立商業法院籌備委員會。
  • 2023年底:先前報導指出,這是金邊首座法院可能的開庭目標。

從2003年開始討論到2023年的目標,歷時約20年。籌備委員會與後續起草工作,為這項長期提案建立了制度架構;司法部目前仍以準備立法為重點。

哪些糾紛將由商業法院審理?

司法部發言人表示,擬議中的法院將作為所有商業糾紛的審理管道,並與刑事法院分開。馬林也表示,目前商業與勞資糾紛由民事法院審理;民事法院通常處理權利、義務與賠償相關爭議。

柬埔寨物流協會會長辛占提(Sin Chanthy)表示,貿易糾紛過去由刑事法院處理;他指出,法官未必熟悉商業與貿易事務。這兩種說法都反映企業面臨的實際問題:商業糾紛一直由既有機構處理,缺乏專責的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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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通常是為了取得特定救濟,例如支付欠款;刑事訴訟則涉及涉嫌犯罪行為及可能的刑罰。商業糾紛可能同時涉及合約問題與刑事不法指控,因此明確劃分法院職權尤其重要。

亞銀柬埔寨國家主任瓦爾瑪(Jyotsana Varma)在11月29日於金邊舉行的商業法院研討會上,提出擬議法院的管轄權範圍。管轄權是指法律界定法院可以審理哪些案件。她也詢問,當事人是否應能選擇由商業法院或其他法院審理。

企業為何希望有專業法官

辛占提支持設立擬議中的法院,認為專責人員能更深入了解貿易與商業。對企業而言,這可能代表不必花太多時間解釋一般商業慣例,法院可以更聚焦於糾紛核心的事實與法律義務。

柬埔寨商會(CCC)副會長林衡(Lim Heng)表示,商會主席陳豐明(Kith Meng)率先提出這項建議,目的是建立投資人信心。他說,在柬埔寨營運的企業常前往新加坡或法國法院解決商業糾紛。

林衡說明,他認為以下條件有助於建立企業信心:

一旦我們設立專責法院,以公平、透明、迅速且不涉貪腐的方式處理商業糾紛……就能贏得本地與外國投資人及商界人士的信任,為柬埔寨帶來更多投資。

法律專家索克.薩姆歐恩(Sok Sam Oeun)表示,可能需要另訂商業法,以及為該法院設計專用的訴訟程序法典。他關注的是法官適用的規則,以及當事人須遵循的程序;兩者都會影響提出訴訟所需的時間與成本。

預期商業法院與勞動法院也能減輕既有法院的案件積壓。將相關案件移交專責機構處理,可使這類糾紛獲得更聚焦的審理,同時減少其他法官需要處理的案件類型。

公布判決有助於理解法律

柯恩指出,透明度、可預測性與解決糾紛所需時間,是投資人長期關切的問題。他表示,柬埔寨法院判決通常不會公開,企業因此難以了解法官如何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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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判決會說明法院的裁決及理由。企業在考慮簽訂合約時,過往判決有助於釐清法律規則如何適用於類似糾紛。律師也能參考這些裁決,向客戶說明應負義務及訴訟風險。

柯恩表示,他期望擬議中的機構能公開判決:

希望商業法院能公布判決,讓大眾了解柬埔寨法院如何解釋柬埔寨法律。

他也預期開庭與作出終局判決的時程會縮短、上訴理由可能受到限制,並由具備豐富商業經驗的柬埔寨法官審理。限制上訴程序,代表當事人能據以請求上級法院審查裁決的理由會減少。

柯恩提到的可能做法,還包括以外語提交文件,甚至以英語開庭。這些是他對法院可能設計方向的預期;他說明時,法案詳細條文尚未公布。

將糾紛交由海外處理的成本

柯恩回憶,他2009年抵達柬埔寨時,有些企業的合約規定須在海外仲裁,但即使企業認為自己的主張有充分根據、案情也很明確,仍因仲裁費用過高而無法進行。他提到,新加坡與香港是企業較常選擇的地點。

仲裁是由當事人商定的裁決者,而非一般法院,來解決糾紛的程序。企業常在合約中約定採用仲裁,包括仲裁程序的舉行地點。

海外訴訟可能涉及律師費及其他開支,相較於企業希望追回的款項,成本可能高得令人卻步。企業或許有依合約尋求裁決的途徑,卻可能認為採取這條途徑在財務上不划算。

柯恩表示,如果柬埔寨商業法院能達成透明與有效率的目標,涉及外國投資人的糾紛可能會更多交由柬埔寨法官審理。本地企業也能在國內透過專責法院處理商業糾紛,或可減少尋求海外解決方案的需求。

投資完成後,選擇在哪裡解決糾紛仍很重要。企業需要實際可行的途徑來履行協議、收回欠款,並與商業夥伴解決歧見。擬議中的法院正是要處理商業活動中的這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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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銀著重可靠的裁決

瓦爾瑪在金邊研討會上表示,柬埔寨在設立及運作商業法院方面,可借鏡其他司法管轄區數十年來的經驗。她說,亞銀正提供技術協助,支持司法體系為健全的商業環境發揮作用。

瓦爾瑪說明,企業需要爭端解決制度具備以下條件:

企業也需要可靠、有效率且透明的爭端解決制度。

她提出的問題不只涉及法院將審理哪些事項,也包括如何讓法官理解糾紛背後的商業問題,以及如何有效管理案件,同時公平對待所有涉案者。

因此,柬埔寨的提案涵蓋多項彼此相關的決定:誰可以提起訴訟、由哪些法官審理、訴訟進度有多快,以及判決如何公開說明。對企業而言,新法院的價值取決於實際爭議交由法官審理時,這些規則能否配合運作。

重點整理

  • 柬埔寨司法部表示,委員會正為設立專責商業法院準備立法。
  • 商業法院籌備委員會依2021年1月21日簽署的法令成立。
  • 亞銀正提供技術協助,包括支持商業法院職權與程序相關工作。
  • 企業代表希望有專業法官、更快速的裁決、透明的程序,以及不涉貪腐的審理。
  • 公布判決、限制上訴理由及以外語進行訴訟,都是曾討論的可能特色。
  • 先前提出的開庭目標是2023年底;本文所述最新聲明聚焦於立法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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